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探望权制度,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行使方式、探望权中止和强制执行等内容,随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现为世界各国的立法所接受,相比之下,我国探望权制度确立较晚,立法也相对简单。我国探望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赋予离婚后未得到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探视子女的正当权益,以保护未成年子女与其父母的合法权益。现如今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以及权利意识的觉醒,关于探望权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但现有的探望权制度在施行了十多年后,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再进一步的修订,诉讼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是现有的探望权制度所无法解决的。因此,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是势在必行。自我国探望权制度确立以来,已有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笔者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各国探望权立法制度的比较,从中借鉴经验,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再结合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立法完善建议,为维护伦理亲情、和谐社会关系做出努力。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探望权的概述。对探望权的性质、立法原则等进行论述,提出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探望权的立法应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第二章探望权的主体。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均过于狭窄,通过对所列举各国探望权主体规定的比较分析,提出将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扩大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赋予(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探望权。讨论子女是否能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提出子女虽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有要求父母履行探望义务的权利。另外,对于探望权义务主体的范围也应参照法定监护人的范围进行扩充。第三章探望权的行使。我国对探望权的权利义务内容、行使方式并无具体规定,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通过对所列举各国的探望权行使内容的比较分析,提出探望权内容的具体化,明确权利人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提出探望权行使内容的具体化,明确采取何种探望模式的考虑因素,并提出设立家事法院,引入第三方调查的构想。第四章探望权的限制。我国对探望权的限制形式只有一种,即探望权的中止,而且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笼统,通过对所列举各国的探望权限制规定的比较分析,提出扩大探望权限制的申请主体范围,增加探望权的限制形式,细化限制事由的适用情形,增加司法上的可操作性。第五章探望权的执行。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一直较为突出,通过对所列举各国探望权执行措施的比较分析,提出优化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措施、借助社会力量等方式完善探望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