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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为了节省商标的宣传成本、迅速提高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人们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会有意或无意地利用在先权利“搭便车”,一旦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就形成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这种注册行为给自己带来丰富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在先权人的合法利益。正确认识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基本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在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是本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在先权的一般理论入手,对在先权的含义、范围和法律特征进行归纳,认为在先权不仅指在先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域名权等实体权利(称为原权利),还包括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可能性时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的诉讼救济权。由于在先权也是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中,对国外在先权范围的立法了解也是丰富在先权理论的有益补充。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实际上就是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法律状态,是权利人进行权利划分或权利确认的利益冲突。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具有多样性特点,笔者对该冲突进行了分类,分析了权利冲突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的类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商标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冲突、商标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其他无形财产权的冲突,笔者通过对具体冲突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分析后认为,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不仅是一种侵害在先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在先权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标权与在先权冲突理论,笔者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际公约以及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的立法与实践模式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期待从国外的立法与实践中找到平衡商标权与在先权权利冲突的临界点,这也对我国的立法完善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最后,笔者针对我国在先权保护的不足进行了多方面分析,认为加强对在先权保护的根本途径在于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统一调剂。但是,由于这一目标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当务之急是完善《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强调在先权人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商标权人要尊重在先权人的权利,只有在这两种权利得到平衡发展的时候,权利冲突才能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