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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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以其程序高效、方式便捷和保密性高的优势,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备受欢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ADR机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经商事调解程序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却不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般情形下仅将和解协议视作一般合同的效力,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也不利于我国调解制度的进步。目前阻碍调解制度发展的最大难题便是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难,为解决相关问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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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调解以其程序高效、方式便捷和保密性高的优势,近年来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备受欢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ADR机制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经商事调解程序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却不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般情形下仅将和解协议视作一般合同的效力,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也不利于我国调解制度的进步。目前阻碍调解制度发展的最大难题便是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难,为解决相关问题,联合国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审议通过了《新加坡调解公约》(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中国作为四十六个首批签约国之一签订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具备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大亮点不同与以往的规范,势必会推动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领域的适用。我国应加快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以便更好的与公约相接轨。本文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作为切入视角,以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作为研究对象,引言部分对于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以及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分析,阐述了本题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为后文的论述打好铺垫。第二部分首先是将“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详述了和解协议具备的商事性以及国际性特点。其次对于公约的制定背景及历史沿革做了详细论述,作出了整体性评价,更加清楚的展示了公约的条文内容。第三部分主要研究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国际立法例以及域外不同国家中和解协议执行现状问题,首先是对《欧盟调解指令》、《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及《调解示范法》中关于和解协议的相关执行机制、原则性规范以及不予执行方面的内容进行剖析,其次对德国、英国和印度的和解协议执行的立法例展开研究。经过对域外立法例的研究,第四部分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等总结出了当前在调解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缺失问题、和解协议执行效力问题、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以及不予执行后救济问题等。厘清了存在的问题之后,第五部分便结合公约对完善我国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相关问题提出建议设想,首先最重要的是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完善调解程序以及打造一支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其次是完善和解协议执行的机制,构建国际与国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并行的双轨制度,最后要完善不予执行后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扩大不予执行的范围和完善和解协议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救济渠道。第六部分结语梳理本文的论证脉络,阐述我国加入公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强调我国在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机制的构建中增强其中心地位的长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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