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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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中的“毒丸条款”,是通过限制缔约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赋予美国对其他缔约国签署协定的审查权与否决权,从而增加与第三国之间贸易壁垒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毒丸条款”的适用前提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加拿大、墨西哥国内贸易法中尚无相关界定的情况下,美国将其国内法上升至国际法层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界定,是将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内法议题国际化和条约化,迫使美国的贸易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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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中的“毒丸条款”,是通过限制缔约国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赋予美国对其他缔约国签署协定的审查权与否决权,从而增加与第三国之间贸易壁垒的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毒丸条款”的适用前提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加拿大、墨西哥国内贸易法中尚无相关界定的情况下,美国将其国内法上升至国际法层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界定,是将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国内法议题国际化和条约化,迫使美国的贸易盟友选边站队,将国际经贸规则推向政治化,严重影响国际社会的法治化与多边化进程。“毒丸条款”在权利义务设置方面存在不对等性,一方享有权利(审查权、知情权和终止协定权)的同时并不负有义务,一方履行义务(谈判通知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并不享有权利。在国际法一般原则方面,“毒丸条款”存在建立基础缺乏平等、对缔约国经贸活动以及第三国利益进行不合理干涉、重提“非市场经济国家”等问题,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原则以及禁反言原则。在国际条约法方面,“毒丸条款”本质上是为第三国创设了证明其自身发展模式的义务,违反了“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在WTO法律框架下,“毒丸条款”迫使缔约国根据“市场经济国家”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标准进行对外贸易,对其所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区别对待,给第三国设置贸易壁垒,是对非歧视原则与自由贸易原则的违背。针对“毒丸条款”的诸多负面效应,可在不同层面进行应对。多边层面,积极参与MPIA机制建设,推进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运用区域贸易协定审查机制在WTO框架内提出合法性质疑。区域层面,加入或创建重叠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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