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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动通信业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手机从当初的奢侈品发展到如今的普通大众消费品,据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2月,我国的手机用户已达到9.99亿;随着用户数量的激增,移动通信业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仅中国移动一家公司,其2011年的营业收入就高达164亿元人民币。随着电信业的迅猛发展,与移动通信合同有关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移动通信合同,从立法方面来说,《电信法》草案一改再改,但至今仍未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移动通信合同的规制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管理条例》和《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来完成,就后两部法规来看,前者为行政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都比较低;不仅如此,就二者的内容来看,大多为调整政府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普通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程序却言之寥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个法律法规之间效力参差不齐,调整范围存在交叉重叠,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移动通信合同存在法律调整上的盲区。另一方面,从法律理论研究方面来看,由于可供借鉴的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因此理论成果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行政监管等经济法领域,对于移动通信合同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很少从合同法角度对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法官或者仲裁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无所适从。电信号码“转移”从法理的角度观察实则是电信号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此类“民间行为”如何进行规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作出修改和完善之前,还需要我国民法学界和理论界作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