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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指,法官或陪审团在审理案件中,基于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评价,并据以认定相关案件的事实。在自由心证制度确立之前,证据制度在其演进过程中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启蒙思想的传播,法定证据制度日益遭到批判,欧洲各国纷纷以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基石。尽管自由心证制度能够更好地激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不加限制的自由心证必然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因此,处理好探知真相与权力控制之间的关系,是研究自由心证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确定性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其关键在于裁判过程与结果的可预测性。程序主义主张,事实裁判的可接受性更多地不是来源于裁判者心证的合理性,而是由各种程序的正当性构成的;实用主义者关心司法决定的结果,认为自由心证比明确的规则更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从而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传统自由心证片面强调裁判者的良心和理性自由,但缺乏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在批判传统自由心证的基础上,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得以确立。现代自由心证的核心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科学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以证据规则明确限制证据能力,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规范,将经验法则类型化、体系化,强调心证公开,并且以上诉制度保障心证客观。然而,现代自由心证也存在一些缺陷。由于法官往往是在自己固有的前见的指引下,作出了对案件事实的初步结论,然后选择性地对事实进行重构,因此心证公开的效果值得怀疑;而且事实认定主要是经验的产物,很多时候很难按照逻辑规则说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心证理由公开会使其探究真相的功能大打折扣。此外,心证过程的公开有违背法官中立的嫌疑。社会的多元化,会导致法官价值取向和生活阅历的多样化,从而增加了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选择和适用的不确定性;职业制法官缺乏社会阅历,并且对专业领域缺乏足够了解,因此难以满足合理运用经验法则的要求。以证据规则对某些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限制,可能导致法定证据制度的回归;同时,提倡“法律真实”容易导致证据制度形式化。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还有许多不适应自由心证制度的因素存在,例如司法独立的缺失,法官素质有待提高,上诉制度对法官心证的制约不力等问题。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及自由心证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一些改进方案,能够使自由心证制度更好地运行。例如法官精英化;建立民主化的法官选任机制;改革法官遴选机制;坚持法官中立,适当公开心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