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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过程中,面临许多复杂而艰巨的改革任务。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完成,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等市场主体追求利益,行政管理改革还不到位,使行政垄断在我国顽固地存在着。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很强,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降低了生产效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了政治腐败,极大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行政垄断的危害性使社会各界普遍非常关注行政垄断的规制问题,不仅要从体制改革上控制行政垄断,人们也寄希望于行政垄断法律上的规制。在原来诸多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新的反垄断法专章对行政垄断做出了法律规制,在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上有所突破,但总体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本文力图在对我国反对行政垄断法律法规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找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途径。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一般分析,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特征,然后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成因,最后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及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该部分把国外对行政垄断法律的规制分成两个类别,体制转型国家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和发达国家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制转型国家主要对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作了大概介绍,发达国家主要对美国和日本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作了大概介绍。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国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总结概括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进程,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直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行政垄断问题。从1980年开始到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我国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一直在不懈努力。尽管我国在法律规制上有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在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上主要写了三个方面,分别是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全面;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有缺陷。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在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为行政垄断规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基础上,主要分析了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制进行完善的途径。这些法律规制的途径有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执行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建立反垄断民事公诉制度;完善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强化和优化对政府的制约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