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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互联网明显地拓宽了公众行使宪法赋予他们的表达自由的空间,同时网络也带来了许多新的声音,公众的广泛参与也对现有话语体系发起了新的挑战。政府通过控制公众接受信息的方式来操纵舆论的权能正在减弱,网络为给广大公众提供一个自己决定言论的方式作出了更大的贡献。本文从网络言论自由这一现代人权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的含义、特殊价值及其法律边界,认为网络言论自由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为广大网民和公众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言论自由行使平台。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民通过互联网搜集信息、发表评论、传递思想、传播资讯等内容,不受个人或任何公权力干涉、惩罚或以其他形式行使妨碍权利行使自主性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具有着与传统言论自由不同的即时性、互动性、群体性、平等性、匿名性及自由性等特点,因而对网络言论自由而言其也被赋予了特殊的价值:首先网络媒体促进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开辟了公民参与权的新范式。其次,网络更加灵活的为广大网民和公众提供了言论自由的表达平台。第三,网络言论自由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新的进路,现代法治社会公众监督的平民化和多元化的特质得以体现。现代国家法律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是通过表达者自觉按照法律的要求或通过司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的处罚来实现的。无论什么类型的表达,无论何种情况下的表达,只要该表达以某种形式见诸于公众,或进入公共领域,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这种表达就应当受到现有法律的调控。由于网络过于迅猛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在言论自由的行使中可能会对公民个人权利、公共管理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制亦是十分必要的。在网络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公众以及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网络言论自由当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法律边界。通过对当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在立法层级、立法程序、立法体系、可操作性上存在着缺陷。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层次低,多集中在部门层级,规章的约束能力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其二,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没有广泛地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反馈渠道不尽完善。其三,立法条文做重复性规定多、立法较零乱,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辅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专业立法体系。其四,立法状况与网络平台、网络舆情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缺乏系统的保护和规制,现行立法存在着内容宽泛、条纹空洞且可操作性差等现象。通过对上述现状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最大程度的完善网络言论之自由。建议如下:一则,从立法角度出发,提高立法等级,规范部门、地方立法,确保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建立起以基本法律为主,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为辅助的专业立法体系,同时广泛调研,进行立法预测,细化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使立法切实可行。二则,要加强行业自律在网络言论自由规制中所起到的作用,为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和规范提供必要的前提和良好的行业环境。在尊重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的基础之上,提出加强网站自律及网民自律的完善建议。建立相应的网络协调机构,加强网络技术研究及基础性网络知识普及。同时通过网络实名制及言论主体的自我约束进行调整,来更好地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不断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