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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出现的诸如“忠诚协议”纠纷、“空床费”纠纷等,使得我国司法机关必须要直面这些形形色色的婚姻协议纠纷案件。在现行法律未提供明确的规范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判决。本文对关于婚姻协议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成熟的美国法对待婚姻协议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不同方法的考量的因素和不同的利益权衡,以期对我国司法机关对婚姻协议效力的认定及今后的相关立法有所帮助。除去引言和结语,全文主体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姻协议概述,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首先概括了婚姻协议的定义和特点,并分析了婚姻协议与婚姻的契约性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婚姻协议的内容,笔者介绍并分析了法庭对不同内容的婚姻协议支持或反对的理由,认为婚姻协议的内容的范围实质上取决于国家在多大范围内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私下协议改变国家制度以及法庭对私密婚姻生活的不介入的传统。第三部分——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笔者分别介绍了美国法在认定婚前协议、婚后协议和分居协议的效力时特别考量的因素以及方法,认为各种认定方法之间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可归于它们各自在处理婚姻协议的潜在不公平因素时所使用的技巧和侧重点的不同。第四部分——我国婚姻协议规制,笔者分析了我国婚姻协议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可借鉴美国法上对婚姻协议的规制方法来弥补我国法律对婚姻协议一般规定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