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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权制度是被世界其他国家所广泛确立的法律制度,在国外有着较为长久的历史和成熟的发展,是一项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制度,目的在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悬殊的强弱势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反悔权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须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并退货,而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我国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确立了反悔权制度,这是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反悔权制度由于是首次确立,其在法条规定的完善程度、法律实施实践等方面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而其基础理论研究工作虽然早有学者着手进行,但还是存在某些争议。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经验总结、调查等论文研究方法,旨在发现我国反悔权制度不足之处并针对不足提出合理化建议。论文在总结归纳反悔权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反悔权规定的规范分析为中心,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反悔权适用的交易模式规定不完整、免于适用反悔权的商品规定不明确、反悔权行使要件标准不易把握、除斥期间规定有待完善等问题,而在反悔权法律实践中则存在经营者贯彻力度不足、反悔权侵权纠纷频出而消费者维权困难等实际问题。论文最终在总结国外反悔权立法模式、具体规定方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从反悔权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以及反悔权法律实践的方法手段两方面着手来促进反悔权制度发展和成熟,在立法方面主要包括增加消费者反悔权适用的交易模式,细化适用商品的类型,规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及消费者进行确认的形式,明确“商品完好”的标准,逐步完善除斥期间等建议,在实践方面主要包括协调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消协、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的积极作用,网购平台、第三方支付等多方合作保障反悔权实施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