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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职业伤害赔偿分为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两方面。工伤保险赔偿主要针对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雇工,民事赔偿主要针对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的雇工。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民事赔偿的金额要高于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由于工伤保险赔偿由劳动法律部门规定,民事赔偿由民事法律部门规定,适用的解决争议的程序也不一样。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民事赔偿属于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很多情况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适用民事赔偿,是不容易界定清楚的。这也给受害雇工维权带来了不便。通常情况下,由于民事赔偿金额较高,受害雇工希望选择民事赔偿,或者二者皆得。但我国尚未有立法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规定了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各高级法院对受害雇工是否有选择权的观点和实际做法不一致。有的高级法院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有的高级法院允许当事人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另外,我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受害雇工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还可以向有责任的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规定,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职业伤害赔偿体系,以避免司法实践的不统一,也有利于维护受害雇工的权利。因此,本文对工伤保险赔和民事赔偿的适用关系进行研究,并对立法提出建议。文章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对相同损害不同赔偿的差异提出问题,指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职业伤害概述,对职业伤害进行概念界定,使本文的撰写置于一个共同的话语背景之下,并介绍了职业伤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二章介绍我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实践;第三章根据实践中所出现的种种困惑,借鉴各种解决冲突的办法,提出现实困惑的解决之道。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文章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