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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治疗性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具有侵入性、创伤性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对身体健康、无先天性畸形人群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外表改进和美学修整行为。非治疗性医疗美容消费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爱美人士的常见消费。然而,因其具有侵入性和创伤性的特点,使非治疗性医美行为比一般的消费行为更具危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界在面对非治疗性医疗美容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选择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就非治疗性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展开了争论。非治疗性医疗美容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影响着医美纠纷法律适用的选择。因此,应当明确非治疗性医美行为的法律性质。在非治疗性医疗美容法律关系中,求美者是消费者、医美机构属于经营机构,非治疗性医美行为性质符合消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二重性特征,故非治疗性医美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将该行为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实现消法对求美者的弱者保护,也为求美者提供更多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可能。然而,受非治疗性医美行为法律性质不明、医美相关法律关系未厘清、医美机构的经营者义务的不明确和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标准不一问题的影响,致使在非治疗性医美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部分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违约之诉案件中部分不适用消法、适用消法案件中欺诈行为认定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非治疗性医美行为的消法适用予以立法明确、确立医美机构的经营者义务、确定非治疗性医美行为的性质、厘清医美相关法律关系、完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具体来说,在非治疗性医美行为消法适用的立法明确方面,可以通过消法的修改或制定相关调整医美关系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在医美机构的经营者义务方面,主要对按约定提供服务义务、严格告知义务和心理引导义务进行规定;在非治疗性医美行为性质的确定方面,明确非治疗性医美行为属于特殊的消费行为;在法律关系的厘清方面,厘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在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主要从欺诈的认定和恶意产品侵权的认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