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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络以惊人的速度不断普及,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本文以“死亡博客”案为引,由“人肉搜索”现象切入,以讨论我国现行法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突破与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与法律思考。通过对“死亡博客”案件和“人肉搜索”现象的简要介绍和评论,引出对互联网环境下对隐私权保护的思考,提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阐述,包括界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容和分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特点。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应包含个人数据信息、个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等内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该关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特点及侵犯隐私权行为的特点,保护模式应相应调整。第三部分是对现行法背景下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的突破与不足的反思。首先对《侵权责任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简要回顾,然后对《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和网络侵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现行法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隐私权范围未明确界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失当;网络侵权的主体划分不够细化;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定欠妥,责任过重;不同主体的隐私权未区分保护等。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制度构想和建议。笔者主张构建法律规制为主,以自律、技术保护和网络警察为辅的制度,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提供比较周全的保护。笔者认为,其一,立法的指导原则是寻求互联网环境下知情权、信息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其二,立法应对不同主体分而视之。由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故而应对不同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如信息资料最初发布者和一般的大众网民应区别对待。网络服务商是信息传输的枢纽,其对网络的信息互动和整个网络世界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应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制作为规范网络行为的核心,这样才能有效的规范网络行为。其三,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隐私进行区别保护,儿童隐私权需要特别保护,而对公务人员、非官员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则应有限制,才能切实做到对隐私权保护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