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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者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者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纯经济损失最先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学习和研究纯经济损失理论,探讨借用纯经济损失来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相对于外国来说,我国对纯经济损失相关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加上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纯经济损失这一损失类型,涉及到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很难得到救济和保护。笔者从纯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并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对该问题的不同的处理模式,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的现状,分析完善我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正当性,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相关的一些的建议。本文结构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纯经济损失,从纯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类型出发,同时分析纯经济损失在损害分类中的地位,进而对纯经济损失的一些相关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排除性规则,各国尤其是英美国家对于纯经济损失,尤其是由过失行为导致的纯经济损失一般都不予进行救济,这主要是出于一些政策因素的考量,比如“水闸理论”、“抑制理论”等等,同时具体分析这些政策考量因素,这些政策考量因素并没有非常强的说服力,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第三部分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英国法和美国法对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处理模式,分析纯经济损失在这四个国家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英美属于类型化保护模式,法国属于一般条款保护模式,德国属于合同效力扩张保护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又有新的理论成果不断出现,并对各国的态度和做法进行了分析比较。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现行一些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没有将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明确的排除在外,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处理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分析和建议。从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正当性入手,在完善相关制度时,应该建立一般条款的立法保护模式,同时对纯经济损失进行类型化研究,在处理具体纯经济损失案件中充分考虑一些相关因素,比如说因果关系,注意区别对待故意和过失导致的纯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要件判断以及赔偿额度的确定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