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域下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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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环境问题的私法应对上,侵权法上的环境公益保障功能多受到传统环境问题公法规制思维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环境侵权的专章规定以突破一定私法语境的代价顺应了其绿色化趋势,凸显出私法对环境公益的关照。然而,立法上对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增加却并未伴随归责原则的相应调整。在此背景下,过去基于环境污染单一原因行为的环境侵权内涵及其归责原则在理论上难以满足绿色化及类型化的发展需求;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不同原因行为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亦缺乏统一性。其症结在于:立法和实践过于强调环境侵权矫正功能的实现而忽视了其在环境法和侵权法上的双重本质、内部差异性以及归责要素的发展变化,导致了其内涵多元性与归责原则单一性之间的结构性冲突。宜从解释论视角出发,消释单一归责原则一体适用的规范效力,运用类型化的方法予以解决。为此,本文聚焦于《民法典》解释论视域下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调整展开研究。以该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问题的解决须以解释论视域下环境侵权概念体系和类型化路径的重构为前提,建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绿色类型化适用谱系,从而为将来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与适用提供镜鉴。基于此,全文共分为五章,各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从环境侵权归责问题的理论争议及实践困惑出发,以问题为导向解构环境侵权归责问题,明晰其产生的症结,提出有针对性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并进行论证,明确全文逻辑脉络。第二章聚焦于《民法典》解释论视域下环境侵权的再认识。一方面从解释论的视角,探究消释第1229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规范效力的解释路径。另一方面在厘清环境侵权区别于普通侵权双重本质法理的基础上,以“权益损害论”重新界定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内涵及其外延边界。第三章关注环境侵权的类型化路径研究。基于上述解释论立场下的内涵确认,明确环境侵权特定类型化的标准需同时满足科学基础、社会基础、解释论功能和司法价值四个方面的要求,据此探究环境侵权四个层级的类型化路径。第四章从类型化视角入手,探究不同归责原则背后的法理本质及比较法上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价值偏向。进而完成上述类型化基础上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并提出《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修正建议。经过上述分析与疏解,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绿色类型化归责原则体系基本论证完成。最终,本文将基于前四章的研究结果,比照环境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基础法理及其发展趋势,检视理论体系的阙如,以求体系完整,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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