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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过度劝诱行为一方面是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向不适格的主体进行推介理财产品,诱导投资者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理财纠纷;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双方接收信息不对称,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风险揭示程度不够,片面降低风险或者隐瞒产品的高风险行为,而导致的理财纠纷。针对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对于银行业合规操作的监管,避免问题的反复发生,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相继出台一系列约束银行理财销售的文件,来保证银行业销售行为。如2017年3月3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销售专区“双录”实施情况专项评估检查的通知》(47号文),银监会对于理财产品发行中的不实行为要重点整治。但在实践中,“双录”措施形同虚设,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商业银行理财纠纷频繁,究其根源还是在于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在进行劝诱中没有遵循适当性义务与说明性义务。一方面销售人员违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没有对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调查就向其劝诱理财产品,使高风险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人或者违背投资者的意思反复劝诱,导致其做出违背自己内心真意的行为,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从而引发大量的理财纠纷。另一方面则是销售人员违背说明性义务,在进行理财产品劝诱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说明性义务,基于自身的信息优势,掩饰产品存在的高风险或者向客户承诺收益给投资者提供确定性指引的行为,基于信息的不透明,造成投资者损失,从而引发理财纠纷。近些年,国外的英美、日韩等国相继对本国的金融市场法进行修改,或打破分业监管,将各部分进行整合,或进行细化,强化监管,例如日本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罗列具体禁止的劝诱行为,规范金融商品销售行为,规定金融商品销售者的具体义务与责任,为金融商品销售者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相比而言,我国对于银行理财劝诱行为并没有规定具体的禁止性劝诱行为,没有系统规制实践中存在的过度劝诱问题。随着纠纷数量的逐年上升,为解决银行逐年上升的理财纠纷问题,解决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的问题,在实践中将适当性义务和说明性义务贯穿始终,在法律上和实践上构建更完备的监管体系。因此,我们在完善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分人、分事、分阶段的全程信息披露制度;需要明确适格投资者,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给销售人员以明确的劝诱对象;需要厘清过度劝诱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分担,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才能在实践中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笔者针对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过度劝诱行为进行分析,重点解决销售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盲点,分析法律责任,明确责任承担,更好维护投资者权利,构建健康的银行业市场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