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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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资源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各行各业随时随地都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达到各企业精准营销的效果。而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其身心均处于不断发展、形成之中,且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后果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如今互联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之中,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紧密相连、不可或缺;此外,信息资源的价值已不可估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风险越来越大,应增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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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资源已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各行各业随时随地都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达到各企业精准营销的效果。而未成年人这个弱势群体,其身心均处于不断发展、形成之中,且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后果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如今互联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之中,与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紧密相连、不可或缺;此外,信息资源的价值已不可估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风险越来越大,应增强国家立法机关和学界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的重视。除去引言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分析个人信息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概念,明确个人信息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概念;紧接着是介绍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年龄界限;然后是从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内容的发展性以及监护权的介入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检视我国当前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包括我国立法现状及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所面临的挑战。现状部分分析了适用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行政法领域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哪些不足;挑战部分主要分析了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的线上线下信息泄露的风险,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哪些不足。第三部分以欧盟、美国为代表,分析域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通过对域外国家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比较,得出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两种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本模式,即统一和分散模式。根据对域外国家立法模式的分析,对我国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第四部分是在对域外国家相关立法的分析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及保护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此明确信息业者、监护人、学校及行政机关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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