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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出台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能否有效运行这一问题的思考。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这一部分并未细化规定,只是在第一章简单地加以描述,对于这一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具体权限,不具备实际操作性。世界上已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绝大多数依法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这些反垄断法执法机构都具有地位高、权力大、机构精简、人员专家化的特点,它们工作都是独立进行的,大多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从而保证其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有效地抑制垄断,保护竞争。就我国垄断法的实施来讲,在四大支柱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如何很好地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如何得以正确地落实,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就目前中国政府各部门争夺反垄断法执行权的现状,将来势必引发更多的问题,联合执法的结果可能让反垄断法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如何设置、享有何种职权、如何行使职权的问题更有讨论的必要性。
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如何设置及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
第一部分,从最基本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概念入手,厘清相关概念的区别,探讨笔者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理解。从学理上讨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基本内涵。
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处理方式的研究,寻求可借鉴之处。这部分主要阐述了美国、欧盟两大走在反垄断立法领域前列的巨头目前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日本、南非等这些特殊国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特殊做法。对各国的通行做法与特殊做法以及国外与中国国内的做法进行对比研究。
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国目前现有的实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职权的安排以及已经出台还未生效的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设置的分析,揭示现有制度的不足,大胆地预测将要施行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运行上会面临的问题。
第四部分,根据第二、三部分的分析,得出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计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分别从法律上和经验上两方面提出的。
本论题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在法律上和外国经验中,找到适合我国情况的解决方式。反垄断法之重要性无须赘述,但要使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达到其立法之初衷和宗旨。反垄断法实体部分固然重要,但是没有执法机构这一基本设计的支撑,反垄断法势必难以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在对反垄断法实体部分研究热度日益高涨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好好审视执法机构这一部分的内容,这也是反垄断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