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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经济学界倡导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试点工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流转,因此,尽管试点地区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工作取得较好经济成效,但该制度的推行有赖于法律的最终确定。我国当前处在农业经济转型时期,农业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是否允许农业经营者以农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直接关系着农业生产能否顺利进行规模化、产业化升级以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速度。我国农地权利经历了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化过程。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农民的生产热情更加高涨,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价值,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并未得到有效体现。三权分置下,在明确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旨在进一步实现其用益物权价值,发挥其融资功能,这对农业生产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并在全国多数试点地区进行抵押工作,是有充分的现实基础的制度创新。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农业经济转型期,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使得农民对于扩大农业生产、进行规模经营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当下土地在我国农村仍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是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分离出来,允许其进行抵押融资,以解决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短缺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任何人不得创设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内容,试点地区的做法尚欠缺法律依据。土地承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功能,不得向外抵押,以免造成农民失地风险。但是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使农业发展参与到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为此,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以使得农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情况看,还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作制度不健全,存在价值评估风险,抵押程序不规范等,从而影响抵押工作的顺利实施。为此,不仅要建立健全农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身,而且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农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应仅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抵押人应为农地的实际经营主体,所担保的债务仅限制于抵押人自身因农业生产经营所负担的债务,融资款项也只能用于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扩展农业专业队伍等农业用途。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属于抵押人所有的地上农作物。由于农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出来的次一级用益物权,因此应当采取登记生效的公示方式,并由专门机关进行登记。在实现抵押权时,不得动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农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上,当抵押人为土地承包人时,可采用强制管理的方式,原有的直接实现抵押权方式被替换掉,以免造成承包农户的失地风险。在农地抵押权抵押的进程中,应当落实农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体系,建立政府专项补助资金、农地抵押保险机制和农地金融制度等配套制度的构建,以确保该制度的规范实施,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