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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国外大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司空见惯的,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首次出现在了刑事诉讼立法体系中,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指的是具有侦查职务的人员,对于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实施相关强制性措施当中,所认知的案件事实过程或者侦查行为活动向法庭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的询问的诉讼活动。侦查人员需要对以下两类事实出庭作证:一是在执行任务时所目击的实体犯罪事实;二是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加以证明。这也就从侧面反映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之间存在着一定区别,与普通证人相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事后性、职务性、倾向性以及内容上的程序性等特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说明我国实施这一制度依然存在着诸多障碍。首先是来自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包括侦查人员自身的思想局限性,比如特权思想、轻程序思想、“畏诉”思想、畏惧思想以及出于职务原因产生的矛盾思想等,也包括社会公众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不足。其次在现实实践层面,警力不足、经费不足以及司法制度的制约等方面的客观问题也扯住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步伐。最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程序可以分为出庭前的准备程序以及庭审程序两个方面。开庭之前需要确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案件范围问题,同时应当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而作证的庭审程序,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应当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法庭查明证人身份、法庭向证人宣读权利义务、证人宣誓、证人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交叉询问质证、法庭对证人补充询问、证人退庭。为了更好的实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从心里上、能力上给予侦查人员一定的专向指导,并通过模拟法庭等方式予以实践,从而切实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同时,完善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解除侦查人员的“后顾之忧”,对于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有着一定的作用。首先,应当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及其家人的生命安全予以保障,只有在保障了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够进行其他活动。其次,提供经济保障,不能让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承担费用。最后,由于侦查人员职务的特殊性,需要对侦查人员给予职务上的保障,使得侦查人员敢于上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