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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对在适用强制措施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如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完善逮捕的适用条件、完善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强化三机关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之后的解除或者变更义务。然而我国审查逮捕程序的线性结构仍然没有改变,依然保持了一贯移送案卷审查的单一模式,审查期间对证据的核查也只是检察官对嫌疑人、检察官对侦查人员两种模式的交涉,审查逮捕程序缺乏司法性审查的核心问题仍然存在。然而审查逮捕权始终是一项司法权力,要纠正权力属性和权力行使的不匹配问题,改善我国审前羁押以及出现的不合理现象,就有必要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使之恢复司法权力外观。将审查中的双方格局变更为审判式的三方构造模式,这种模式在域外称之为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最高检早在2013年6月于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监督会议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改革,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方式。从2014年开始高检侦监厅就开始调研并指导各地开始探索。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实行的是审前羁押的检察审查。为了改善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属性偏离问题,实践中检察院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对审查逮捕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各地纷纷进行了如听证制审查、听证式审查等名字不同但程序性质、目的相同的改革。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以审查逮捕的听证制度实证研究作为论文选题,并展开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大约三万字。第一部分内容介绍了对样本地区检察院的实证考察。通过对Z省Y市、G省Z市以及N省C市三地检察院的调查研究,介绍和分析三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听证试点状况,从程序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启动方式、审查的流程和内容以及最终效力几个角度对比了三市检察院在试点文件规定的不同以及司法实践中运行的差别。第二部分通过真实案例和收集的数据,总结了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所带来的实践效果,即有效降低审前高批捕率,增强案件捕或不捕的可接受性,保障逮捕质量,这是改革试点所带来的直观成效。本文第三部分对试点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和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释。笔者发现,听证程序的效用发挥不理想存在以下六个问题:其一,听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合理;其二,听证启动方式任意化;其三,程序参与主体难以发挥应有效用;其四,程序公开过度引起程序异化;其五,审查内容具有局限性;其六,听证程序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这些不理想的效果为实践中的试点改革增加了难度,也制约听证程序的进一步推广。第四部分是根据对试点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分析,对进一步改革听证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为了提高听证程序的有效性和普适性,有必要划定合适的听证制度适用的范围;在启动方式同时赋予检察官和嫌疑人启动程序的权力;此外还要扩大律师在听证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律师的有效辩护,坚持一元主体负责听证,保证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绝对话语权;限制听证程序的公开程度;扩大听证程序审查内容;保证程序效力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