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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在此新旧转换之际,本文以新旧两版《标准》的比较为核心内容,对《标准》内容“如何而变”、“因何而变”、“变而如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城乡用地分类上,基于城乡发展关系的转变和城市区域化发展的外部条件,及城乡统筹规划的构建探索和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发展的内部动力,促成了新版《标准》由旧版《标准》“以城市为核心”到“城乡全覆盖”的分层次控制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的转变。这一变化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城乡用地规划的发展趋势,但在满足区域产业用地的协调集中布局和非建设用地的保护与利用上,作为规划的技术基础还有所欠缺。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上,考虑到《标准》渐进式转变的前提条件,新版《标准》的分类体系延续了旧版《标准》的基础性分类原则与方法不变。但是,新版《标准》从面向市场开发和公共利益保障、符合市场开发“外部性”特征、适应现行规划标准体系的协调及满足城市功能对用地类型新需求的角度,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层级和定义上的调整。其进步性不言而喻。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在用地划分原则上引入“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开发属性差异,但对其界定并不够清晰;且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分类的方式也存在土地使用管理上的潜在隐患。在城市规划用地建设标准上,新版《标准》延续了旧版《标准》“人地对应”的控制思路,但在具体的三项控制标准上有较大的变化。深入分析其变化原因在于对影响城市用地标准多因素的认知及现阶段城市用地规划目标与控制方式的由“单一”向“多元”、由“全面计划”到“差异性控制”的转变。但从“人地对应”的控制思路、静态指标控制及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趋势下单纯指标控制三个方面来看,存在一定的局限。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和地区的城市及国内城市的理论及实践,提出对面向不同层级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新版《标准》用地分类的应用思考,及面向区域指标平衡、具有动态性和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转变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