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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以独立条款的方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此举意义深远。在该项法律规则于域外司法实践呈式微之势时,我国立法者另辟蹊径地将其引入至文体活动中,使之成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这是基于完善抗辩事由体系,推动体育运动开展以及促进文体事业商业化发展等多种因素的考量。观察民法典生效后的审判实践,能够发现自甘风险规则的生命力凸显。在文体活动以及非文体活动场合均有自甘风险出现的身影,法院会适用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等法律规则一同裁判案件,对于文体活动、活动参加者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略有差异。立足问题意识,总结出法院在适用该项规则之时存在若干问题,进而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希冀使该规则的功能得以充分、有效、正确的发挥,使其在适用中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文章主体部分有五章:第一章:自甘风险理论概述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节对自甘风险进行溯源,展示其于域外国家的产生及发展史。可知该规则为解决雇佣关系纠纷,保障工业革命顺利推进而设,在比较过失理论发展之际面临着消亡的危险;第二节介绍我国学术界对其作出的不同术语选择与概念理解,分析其法律性质,区分其与其他相近抗辩事由。第二章:解释我国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规则。分为三部分:第一节探析其入典的原因,展示其具备的法律功能;第二节立足法律条文,从客观、主观两方面剖析其构成要件;第三节解释文体活动这一创造性的词汇,分析该规则排除活动组织者优先援引抗辩的制度安排,总结立法对该项法律规则作出的创新。为准确分析该规则的适用情况作解释论上的储备。第三章: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现状研究。分为三部分:第一节通过阅读百余件法院援用自甘风险进行说理的裁判文书,展示在文体活动,以及合同、危险场所等非文体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存在被法院认为系自甘风险的可能;第二节以案说法,展现自甘风险存在与公平责任、过失相抵等规则一同适用的情况;第三节说明法院对于文体活动、活动参加者等构成要件要素的普遍理解。第四章:自甘风险规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立足现状,发现该规则存在着法定适用范围被肆意扩大之嫌。立法限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具有合理性。司法不应对此范围作类推解释。合同领域应诉诸于合同拘束力与合同解除理论解决争议,其他非文体活动中的侵权案件应依据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以及过失相抵规则解决纠纷;针对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适用边界不清晰的问题,该规则与公平责任、过失相抵等制度不存在竞合,否则会冲击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属性,影响其功效的发挥;详细阐释文体活动存在被扩大解释,以及对于适用主体及其主观状态的认定不一致的问题,以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第五章:解决自甘风险规则适用问题的建议。首先,把握自甘风险情形表述与规则适用的二分,尽量避免在非文体活动中使用自甘风险这一词汇;其次,坚持自甘风险规则的独立抗辩模式,否定自甘风险能够与其他法律规则一同适用的综合抗辩模式;再次,严格认定文体活动的边界范围。综合考量活动的内在特征与参加者参与活动的外在目的,否定极高风险性活动能够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最后,优化对于主体及其主观状态的认定过程。承认观众等间接参加者,以及教练等辅助文体活动顺利进行的人,存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可能。对于受害者而言,结合其年龄、经历,以客观理性人标准作出其是否甘愿承受风险的判断。否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适用自甘风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自甘风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致害者而言,避免出现直接以犯规行为等同于重大过失的做法,以专业体育人的视角区分轻微犯规行为与重大犯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