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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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是政府为了达成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之一。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相比,行政协议制度更具柔和性且顺应了法治政府的发展趋势,因此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为了确保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标能够得到更好地实现,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合同权利之外的行政特权,即行政优益权。行政优益权具体到行政协议中,包括对相对人的选择权、对协议履行的指导、监督权等等。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单方解除权。当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可能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然而现实中,存在部分行政机关滥用优益权随意解除行政协议,此类行为不仅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行为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求能充分发挥这种柔性行政管理的优势,减少矛盾,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别对单方解除行政协议行为的类型进行梳理,将其划分为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解除和基于行政优益权解除。本文选取其中基于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并结合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提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的实体条件不清;其次,行政机关在解除行政协议时往往没有遵循正当的程序;最后,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后对相对人补偿和赔偿标准模糊,使相对人的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救济。第二部分对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需满足的实体条件进行分析,由于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因此试图探索正面列举加负面清单模式以求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一步的明确。同时确保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行为应由有权的行政主体在切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下作出,并且要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优益权随意解除行政协议。第三部分主要解决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行为在程序上无规制的问题,解除行政协议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政程序。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提出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在程序上的完善建议。除此之外,法院在对行政协议解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要兼顾合法性审查与合约性审查,加强对行政协议案件的程序性审查,从司法层面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第四部分讨论在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行使优益权解除行政协议后,难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的补偿和赔偿,很容易引发新的纠纷,降低政府公信力。实践中应当不断探索拓宽救济途径,明确补偿和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在案件审理时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以期更好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让行政协议制度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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