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设施理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研究

来源 :胡旭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oq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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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此间涌现出阿里、腾讯、谷歌等巨型互联网平台。在这些互联网平台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被曝出恶意“封禁”、强制“二选一”等垄断问题。这些垄断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出了将互联网平台认定为必需设施的相关规定。至此,必需设施理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应当如何适用引起关注。《指南》虽然提到了认定互联网平台构成必需设施的考虑因素,但过于笼统。此外,学界对于在平台经济领域中是否应当适用必需设施理论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探究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是否合理以及如何适用必需设施理论,以期对未来的具体执法、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文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互联网平台的概念和当下互联网平台间的竞争乱象。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本质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多边主体交互的经济组织形态,研究互联网平台不能忽略平台背后的数据和算法。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互联网平台也开始走向封闭,相互“封禁”的市场乱象层出不穷。接下来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必需设施理论,梳理必需设施理论在欧美反垄断实践中的发展过程。最后将互联网平台与必需设施理论相结合,提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时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第一,在平台经济领域中是否应当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第二,如何确定互联网平台构成必需设施的认定标准;第三,控制必需平台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哪些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平台。文章第二章从两个角度展开分析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合理性。第一部分回应对于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的质疑:第一,互联网平台具有强公共性,类似于社会基础设施,有必要承担一定的开放义务,因此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并不会严重侵犯平台经营者的契约自由;第二,互联网平台具有用户锁定性,开放平台能够督促平台经营者加强投资建设,因此适用必需设施理论不会导致平台经营者投资意愿下降。第二部分着眼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分析得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具有合理性:第一,适用必需设施理论能够防止互联网平台垄断势力的延伸,从而维护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第二,适用必需设施理论能够保证相关市场的充分竞争以及创新发展,提高平台经济的运行效率;第三,适用必需设施理论还能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福利。综合以上两个角度的分析得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具有合理性,应当积极适用。第三章讨论互联网平台构成必需设施的认定标准。在平台经济领域中认定必需设施时,应当从互联网平台是否不可或缺以及是否不可复制两个角度判断:在不可或缺性的判断上应当从整体市场竞争的角度出发,分析该平台是否为下游市场竞争的客观必要;在不可复制性的判断上应当重点关注平台占有的数据能否被复制,并且考察是否对于全体平台经营者而言都不能复制。如果某个平台既对于下游市场竞争而言不可或缺,又对于全体平台经营者而言不可复制,那么就构成必需设施。第四章分析拥有必需平台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哪些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平台。先考察传统领域中拒绝开放必需设施的正当理由在平台经济领域中能否成立,分析得出技术上无法开放以及设施服务能力不足这两点理由在平台经济领域中难以成立。之后提出在平台经济领域中,拥有必需平台的经营者可以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正当理由拒绝开放平台:第一,为满足平台自治的需要,以公平合理的平台自治规范为依据拒绝开放;第二,开放平台会导致平台核心业务被实质替代,严重影响平台经营者的商业利益;第三,为保护平台用户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而拒绝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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