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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约是劳动者和资本要素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上通过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系列协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合约体现了要素的交换过程,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来看,劳动合约体现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劳动者通过部分地转让其掌握的劳动力产权或劳动力要素的使用权,通过合约的形式把资本和劳动这两种生产性要素结合起来。资本要素所有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要素所有者则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双方通过合作在一个正和博弈中共同追求生产的剩余索取权。然而,由于劳动者在与资本要素所有者的议价中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他们没有与雇主对等谈判的能力,因此劳动合约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对等的议价结果。有关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对等关系,国内外学者已做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他就对此有所描述,马克思对此现象的剖析更为深刻,他论断“资本的利益和雇佣劳动的利益是截然对立的”。现代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也指出,相对于劳动者,企业家处于强势地位,剩余索取权的配置是向他们倾斜的。这些观点都体现出了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和利益的冲突,但很少有学者以合约的角度为切入点,从不对等谈判力方面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基于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本文首先对合约理论和劳资关系的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在整理和归纳现有的研究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后,提出了不对等劳动合约的概念,并对合约不对等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发现劳动要素的异质性、劳动力资源风险无法分散、资本的有组织性和劳动者的分散化、市场退出的不对称性和要素搜寻成本的差异等因素是造成劳动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在合约议价中不对等谈判力的原因。然后本文对我国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背景和劳动合约签订的变化进行了梳理,发现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三十多年以来要素市场的改革进程明显滞后于产品市场,尤其是劳动市场的改革,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将劳动者群体的权利置于“公共领域”,加剧了我国劳动合约的不对等性。文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劳动者的谈判权和收益权,并指出提高劳动者的谈判力和劳动者收益的重要意义。本文认为保护劳动者的实质是缓解劳动者相对于资本要素所有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减少劳动者与其雇主在劳动合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对等性。在接下来的部分,本文通过分析劳动者与雇主的双边议价合约和劳动者组织对不对等谈判力的调节作用,发现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保留价格和赋予他们相应的组织权力并建立集体议价机制,是改善劳动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不对等状态的有效途径。同时,在雇主占据了合约议价中的支配和控制权时,需要政府和立法的介入,将一些权力配置给劳动者及其组织。作为社会制度这一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有责任为劳动合约公平、公正的签订和执行提供制度保障,并对违约和侵权行为予以惩罚,从而保护合约的缔约双方公平、自愿的交易得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