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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主观方面不仅需要有抢劫故意,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或不敢抗拒从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这属于标准型抢劫罪,从类型方法的角度也可称之为典型的抢劫罪。取得型财产犯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乃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但以暴力、胁迫手段为主要标志的抢劫罪不同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的犯罪,抢劫罪的主客观方面均有自身特色,其非法占有目的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之处。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具体犯罪行为模式及主观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大量类似标准型抢劫罪构成但欠缺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行为正在不断冲击着典型的抢劫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事后抢劫”及“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的转化型抢劫,已经突破了典型抢劫罪需要先有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而后强行劫取财物的限制,抢劫罪可以是先劫取财物而后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可以只是携带凶器但并不实际实施暴力行为。作为犯罪构成方面的类型系列,应当是典型类型和不典型类型的综合体,传统的抢劫犯罪构成属于典型类型,随着理论的推进而出现了“事后抢劫”这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角度的不典型的抢劫类型。作为对典型类型的修正,不典型类型往往并非只有一种,而是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典型类型从而出现混合的新的形态。从主观方面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当属典型类型,越来越多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抢劫行为,或许可以归入不典型的抢劫类型。这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即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即便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就是主观方面的不典型抢劫罪。本文拟采用类型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典型的抢劫和不典型的抢劫类型来全面分析抢劫罪的构成,并通过对传统的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及外延的争论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的诸多疑惑的分析,探索以“非法侵害他人自主占有的意图”作为认定目的意义上各类非典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共同标准之一,以便更好地因应司法实践中诸多争议案例的需要,弥补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解决诸如抢用行为、以抢劫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以暴力手段非法控制他人对财物自由行使权利的行为等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