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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乃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百年来不可动摇之基础与主题,作为辩论主义的核心要义,主张责任的法理对当事人的事实陈述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产生于辩论主义,因其关涉当事人在整个诉讼攻击防御体系中的事实陈述,故在历史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与确定诉讼标的领域的相关理论以及诉讼确定性原则等理论碰撞出火花。以诉讼促进为出发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诉讼中的适用能够起到提高法院审理效率、引导当事人积极行为以及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等等功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前司法环境对于集中审理以及诉讼促进的渴求。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理论多为大陆法系之舶来品,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变迁虽对当事人具体化理论有所体现,但在其体系化构建上尚存在诸多缺憾。我国民事诉讼对起诉的高阶化要求使得当事人的诉权未得到切实的保障,理论中对主张责任法理的忽视也使得辩论过程中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尚属空白,当事人事证资料收集手段的有限以及审前程序的缺失进一步侵害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证明权等其他权益,此外,立法及理论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分类的模糊更加使得其在实践适用中的界限稍显暧昧,有违当事人双方实质性的公平。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起源于德国,其后被日本学界引进并加以深化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在德日理论的影响下认识到当事人事实陈述的具体化程度对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产生的巨大冲击力。英美法系虽在诉讼构造及审判理念上都与大陆法系分属两条路径,但基于诉讼促进的考量,其也多在立法中体现出了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些许踪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缘起于古典辩论主义,发展于修正辩论主义,最后成熟于当事人真实义务、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等现代民事诉讼理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内容丰富,随着诉讼的发展立体式的呈现在程序当中,就其适用条件和程度界限而言,可以具体细化为原告起诉阶段的事实陈述、抗辩阶段的事实陈述、当事人双方的争执性主张中的事实陈述以及证明申请中的事实陈述四种类型。借鉴德日台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制度经验,我国应当致力于构建层次边界类型分明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立法体系,从本质上正确理解起诉要件及主张责任等基本理论,同时,借由当事人事证资料收集能力的强化及实质性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为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提供完备的硬件设施,最后通过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及程序权利。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内涵及功能进行了梳理。首先,总结了学界对于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语义的描述,并归纳出本文的定义。其次,就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与相关理论的区辨进行了分析,明确其作用的范围。最后,就诉讼促进视角下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功能进行了说明,体现出该理论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现状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分析。在全面介绍了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于我国之生成及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三部分,对域外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发展状况进行介绍。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及理论的介绍,试图为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完善提供些许灵感。第四部分,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序设计原理进行了阐述。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以辩论主义、当事人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为其逻辑原理与理论基础,只有掌握了制度背后深刻的原理,才能把握问题的本质。第五部分,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针对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评判标准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第六部分,对我国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为使当事人具体化义务促进诉讼的功能得到最大化发挥,应当从立法、理论及配套制度三个方面,以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经验为蓝本对我国制度进行完善。建议虽不成熟,但仍试图达到刻鹄不成尚类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