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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基于哲学、社会和法律等方面上的原因,不作为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也仅关注作为侵权行为。在近现代社会,为了协调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的关系,不作为侵权责任已得到普遍的认可。然而,伴随着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不作为侵权案件,现有的理论已经不能合理解释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无法给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在许多基本理论问题上仍有待于研究。而纵观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也没有明确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文,不作为侵权方面的法律依据仅零散的体现在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和关于民事义务的相关规定中。鉴于此,本文旨在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构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分五部分,共计三万余字。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选题的缘起和意义,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指出现有的理论已经不能合理解释不作为侵权责任问题,无法给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第一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概论。文章首先讨论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概念,指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是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认为不作为侵权责任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因过错未积极主动履行其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其次,文章论述了不作为侵权与作为侵权的界定方法及其区分意义,并从哲学思想、危险控制理论、节约社会总成本理论,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方面论证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正当性。第二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比较法考察。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不作为都经历了从不承担责任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发展。由于法律传统和社会观念上的差异,虽然各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模式有异,理论亦有别,但处理原则总体上是一致的,即通过确定义务的存在和违反来解决不作为侵权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侵权法,可见作为义务的来源正逐渐趋于一致,不作为侵权的责任范围亦在不断的扩大。而随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在各国的普遍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融入一般条款的立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出现。第三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探究。本部分包含责任来源、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等三方面的内容。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来源,文章在梳理现有作为义务学说的基础上认为作为义务可因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先行行为、特殊关系,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产生。作为义务的存在和违反对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确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义务在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过错、违法性和因果关系上充当一种判断的功能,过错和违法性采用同一判断标准,即是否违反了客观的作为义务。因此,违法性不应成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的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宜套用于不作为侵权责任中,而应当根据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特点予以重构。因此,文章认为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作为义务而不作为、不作为者有过错、损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这四方面,并重点探讨了不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异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处。在责任形态上,因具体情形不同,不作为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第四部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实证分析。不作为侵权在现实中具有复杂性,经常会介入自然因素,受害者自身的原因,以及第三者的行为等因素,因而表现为不同的侵权形态,使法律关系复杂化,这直接影响作为义务人责任承担的范围。选取一个恰当的标准类型化侵权形态,对归纳各种情形下的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十分重要。因此,论文引入典型案例,结合前述部分的理论探究将不作为侵权主要区分为无其它因素介入的不作为侵权、有自然因素介入的不作为侵权、与受害者自身原因结合的不作为侵权,以及有第三者行为介入的不作为侵权这几种类型来分析其特点和责任。第五部分,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文章首先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并没有明确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文,不作为侵权方面的法律依据仅零散的体现在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和关于民事义务的相关规定中。其次,文章在借鉴国外立法例和分析我国现有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不作为侵权责任立法应当采纳“一般条款+有限列举”的模式。侵权责任法应当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以介入因素为标准对不作为侵权进行类型化,具体列举我国立法或实践中已经存在的不作为侵权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