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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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或破产法)开始实施,其创新性引入的的重整制度,作为挽救困境企业的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良好的适用并实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其中重整计划作为重整制度的核心,决定了重整程序的发展方向及效果。在重整计划中,又以债权人利益调整和出资人利益调整作为重点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重整计划是否公平可行。针对债权人利益调整,立法已经有了具备实践性的制度体系,但对于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依然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并未形成完善的制度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出现随意性、个案差异性等问题。在缺乏合法框架的情况下,随意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做法打破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不利于重整程序的顺利推动。因此,如何实现重整程序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合法有序、公平公正的调整是重整制度完善时需要考虑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一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正当性分析。在理论上分别从重整中公司控制权转移、重整成本与风险共担、重整中的利益平衡这三个方面着手对调整的正当性展开讨论。第二部分,分别从调整股权范围和幅度、具体调整手段两个角度对实践中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及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第三部分围绕我国现有制度下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规则展开讨论,指出现有制度下出资人权益调整规则的现状及不足。从立法现状来看,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现有规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来说存在适用情形和限度界定不明、方案制定过程中股东参与权不足、方案表决程序规则不足、方案效力不明以及强裁制度下出资人权益调整规则不足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出资人权益规则的不足,对其如何完善展开思考。一是明确出资人权益调整的适用情形及限度;二是在程序上应当分别从制定程序、表决程序入手,扩大重整计划提出主体范围并对制定过程中的协商机制进行完善,赋予股东获取信息及参与制定程序的权利,同时在表决程序中通过灵活的细化分组来实现对股东的公平对待,并对表决前置的信息披露及通知程序、表决通过标准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三是保证重整中对股东权益的调整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上体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约束全体股东的效力。四是应完善强裁制度下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规则,避免规则的缺位损害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以上四个部分,对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的结合,归纳总结现有制度下出资人权益调整程序存在的不足,并探究破产重整中调整出资人权益的合理路径,以期相关法律空白能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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