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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出现不少极端案件,成为为理论及实务过程中的热点。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的行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及类型多样。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的定位上属于夫妻财产制的范围,涉及婚姻法与债法的适用,在横向宏观上、纵向微观上及案件的时间环节定位所涉及法律制度较为广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结合民间借贷案件本身的发展变化,本文的四个民间借贷真实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的复杂性,不仅引出讨论的问题,而且能够反映法官在认定过程中的思路及对清偿责任财产的初步思考。在审判逻辑的大前提上,1950年婚姻法主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初步设计,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继承发展,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较多,民法典制定中对司法解释部分吸收,法律不断改进,明显可以看出司法推进型,但仍没有系统、完善。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利益衡量上,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现有法律可分为合意型、家事代理型、债权人证明型,如实务中出现不是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类推适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是要查明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配偶之间的内外关系区分仍有现实价值,民间借贷的数额仅是判断夫妻共同的债务的参考因素之一,涉及民间借贷的经营要查明举债的用途、是否收益、经营主体的不同、夫妻对经营主体的控制度等因素,对夫妻别居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可作为学理在审理中参考适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理论中债务清偿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消灭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有连带债务、共同债务、依据不同的债务类型分别认定说,债务性质不同责任财产不同。共同债务的清偿涉及夫妻的责任财产理论上可分为夫一方的财产(A),妻一方的财产(B),夫妻共同财产(C)。合意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家事代理型为连带性质的债务,责任财产为夫妻所有的财产,即A+B+C。债权人证明型用举债人的债务,学者有认为非举债方配偶应承担有限责任,如用A+C来偿还,目前的制度下清偿此种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夫妻一方的有限责任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适用连带责任更为稳妥。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虽有清偿原则,但执行中存在拼保全速度与执行拼执行速度的矛盾。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出现了大量的执行回转案例,要慎重运用责任财产,依法回转。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后的追偿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结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