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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自古以来都是西方国家政治学、法学研究的重点。公民的宪法义务与权利关系是对应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中公民一方的派生,是公民与国家间的法律关系在宪法中的提升。在宪法这样基于个人自由、社群权利及有限政府权力的民主宪政理念,构成的民主国家的框架中,研究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去理解,也必须回到自然法学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去寻找答案。由于历史的原因,一直以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思想的交替发展,学术思潮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此起彼伏,争论的焦点往往在于权利与义务熟轻熟重。导致人们很少客观的看待权利与义务问题。权利与义务在宪法中的规定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也最基本的对象。与公民的宪法权利的研究所达到的高度与热度相比,公民宪法义务的研究是冷僻,还没形成理论潮流。所以本文将致力于系统而详尽地探讨公民宪法义务的相关基本问题。本文约35000字,分为四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公民宪法义务的本体论解释。主要从宪法的性质出发,描述宪法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书。由宪法的社会契约性质决定了契约协议双方的对等性要求宪法关系主体互负义务、互赋权利。通过论述公民的宪法义务与国家的关系、与权利的关系、与宪法规范之间的关系,说明公民宪法义务规定的不可或缺性。第二章:公民宪法义务的法理基础分析。西方学者的回答是——社会契约论。自然状态的人们为共同福祉而订立契约建立起一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让度权利于共同体,并产生对国家的义务。而事实上国家是否由社会契约产生并不肯定,公民服从国家的义务并非来源于社会契约,也不是因为自身的道德义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应当是平衡的,拒绝功利地分析二者的关系,倡导权利义务平衡的观念。第三章:公民宪法义务的生成基础——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当中最基本的是公民的服从义务。这一义务的根源是国家的持续性。由于国家持续存在,这是公民必须服从国家法律的原因,也是公民宪法义务生成的基础。第四章:公民宪法义务的实证分析。通过西方公民宪法义务及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宪法义务的历史演变,对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做比较分析。由此对我国公民宪法义务规定进行反思,主要探讨了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环境保护义务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