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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物权的变动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完全可以依双方的过错确定双方的责任,不存在难以界定及公平与否的问题。但当交易出现第三方当事人时,因为这时涉及三方当事人及两个法律关系,往往就会出现复杂的利益保护问题。对于某次具体的物权变动,第三人是特定的,但是把物权变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第三人又是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代表了一种市场经济秩序,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法律通常为了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目的而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对第三人保护的制度研究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主要是通过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这两种制度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改进。目前,国外民法学界对于第三人保护所采取的制度基本与我国一致,但是德国比较特别,其主要是采取物权行为理论,通过无因性理论发展出公示原则,在公示原则的基础上创立了客观善意取得制度,即“自无权利人处取得:土地登记簿之公信力”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作者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写作本文,希望提出的完善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议能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一物二卖”和“无权处分”两个典型案例引出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物权变动中往往涉及代表市场秩序的第三人利益,这是一种动态交易安全,出于促进交易的目的,对第三人的保护是非常之必要的。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用于第三人保护的两种制度,一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二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一节主要介绍公示的含义、手段和效力,公示之效力产生公信力,该原则主要是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对第三人之善意信赖进行保护,动产通过占有之公信力,不动产通过登记簿之公信力,但是由于占有的性质导致其公信力只具有有限性,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应运而生;不动产登记虽然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因此对第三人的保护也不是很到位。第二节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对第三人的保护机制,然后就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第三人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三节是就这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所做的总结,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补充公示公信原则而做出的制度设计,两者协调一致发挥保护第三人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国外有关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是法国、德国、日本、英美、瑞士等国,这些国家的立法中对这两种制度都有非常明确且且具体的规定,这些与我国是基本一致的。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建议,对于公示公信原则,除了要建立不动产登记法以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真正统一之外,还需要在登记机关之外设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这将大大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也能对不动产登记簿之正确性予以很高的保障;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对盗赃物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第三人善意购买盗赃物的例子举不胜举,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往往注重对赃物的追缴而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这对第三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作者建议将其与遗失物一并规定,同时,为了实现原权利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借鉴国外的“公开市场”原则。另外,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借鉴德国的客观善意标准以取代我国的主观善意标准,能实现对第三人更好地保护。除此之外,对于德国用于保护第三人的物权行为理论,作者认为其对第三人的保护确实是有益的,故建议吸取其中的精华部分,一是将区分原则规定在总则中,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进行区分,其实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的部分法条也是这样规定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二是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这就是为了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创立的制度,无因性发展出的客观善意标准是非常有利于第三人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