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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是国际化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人群的权益保护是否做好、做到位将成为影响我国人才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首先对外国专家定义和外国专家权益含义进行了探讨。现行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对外国专家定义的版本比较多,没有统一,外国专家的含义存在广义的含义、狭义的含义,有时又与“外籍专业人员”、“外籍工作人员”等同,导致公众辨识度不高,无法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根据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做法,我国应首先建立外国人来中国工作指导目录、积分评估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测试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达到一定积分要求、并且为我国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外国籍从业人员可以界定为外国专家。外国专家的权益是指外国专家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关于外国专家权益保护的最高效力的条文是宪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参与缔结的国际公约,如《公民公约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有涉及,但是以上都只是泛泛规定,基本流于形式。具体的对于外国专家的权益保护条款可见于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中,但是比较分散且数量也不多。其次,通过查阅文献,与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比较分析,并根据从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等,对我国保护外国专家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见解。笔者认为,我国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的法律,在其中将先行繁杂的碎片化的各种特殊待遇统一简化为全面的国民待遇,而且除非情况极其特殊、只针对特别明确的人,一律避免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包括的范围是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而不包括政治权益。但是对于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专家,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其一定的政治权益,比如赋予取得中国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专家在其居住地范围的参政权,这样可以有效地鼓励这部分外国专家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参与当地的生活和管理,提高他们的归属性。其次在制定统一法律之后,要通过制定针对具体权益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具体加以保障,如制定《外国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外国专家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海外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外国专家分类管理办法》等,来营造外国专家在中国工作和生活的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