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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取得行为既涉及到民事中相关规定,也须进行刑事方面的考虑。从刑民交叉的角度着手,从不同视角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才能对赃物取得行为进行合理的界定。研究赃物取得行为可以为相关刑民立法确定方向,也可以为司法提供理论支撑。对赃物取得行为进行研究,可以对当事人权益充分保护和社会秩序维护起到推动作用。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赃物的概述。本部分采用文献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用刑民比较的方式对刑法、民法在赃物概念、类型上的不同态度进行分析。刑法学研究的赃物,泛指一切通过实施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获得的财物及其收益。“赃”体现了刑法特征,“物”体现民法特征。除了非法性、证据性等刑法特点外,赃物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性应予以重视。对于流转到市场中的赃物将之定义为转手赃物。第二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理论探究。本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赃物取得行为的主体、行为分类进行界定。赃物取得过程形成三个利益交织的主体,包括原权利人、受让一方、国家。平衡各方利益之关键,即在于此种行为的定性。这种行为在民法上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刑法上将之区分直接取得、间接取得,两种不同分类之间存在着交叉。理论界对于恶意占有和直接取得的赃物没有争议,而对于间接取得的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分别持肯定、否定抑或折中的主张。第三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适用考察。本部分采用制度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一方面,通过对现行制度和立法文件的研究,发现不同位阶的法律有着不同的态度,相同位阶的法律也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包括肯定性规定、回避式规定、否定类规定。法律规范片面化承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但是赃物的类型并不局限于这些方面,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可以适用在其他类型的赃物上,亟待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另一方面,通过从司法实践中展开案例检索和分析,试图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取得行为有着不同态度,即使是相似的案例,最终赃物也有着不同的归属。即使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后如何确定此类物的归属仍没有明确规范。第四部分:赃物取得行为的刑民解决路径。本部分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赃物取得行为的界定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民法从制度上确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其次,刑法上对赃物善意取得进行原则性宣示。同时还应建立赃物取得行为民刑并行的司法思维。赃物取得行为这一问题是涉财犯罪所引起的一系列后续行为之一,对赃物取得行为的合理界定,可以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为不同领域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解释,实现刑民在此问题上的协调。赃物之善意取得,将有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对于赃物的追缴、赃物类犯罪的研究、规范市场上的涉赃犯罪都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