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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会议上热议的碳减排问题,其实在京都议定书时代已经颇为关注,早已从科学问题上升为政治议题,并逐渐为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学者所青睐。可以说碳排放权交易,很大程度上源于国际碳减排行动的兴起,而又借助于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尤其是为环境经济学的兴起所推动,得以在气候变暖现状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的共同土壤中茁壮成长。我国作为一个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大国,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相当严峻,过度排放已经让我国成为世界“众矢之的”。当然我国也已经开始反思,在环境形势趋于严峻,国际压力愈发加大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能继续无视,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不能继续做碳减排的被动者,而应成为主导者,应主动改变国内碳排放的现状,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规则制定,既为国家拓展发展空间,也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创造良好契机。然而,在工业化进程中,碳排放必然会大量存在,彻底清除毫无疑问不太可能,所能做的就是在保持经济发展与进步的同时促使排放者尽可能减少排放,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碳排放权交易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能够最有效率地实现碳减排,又不至于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甚至能够产生正外部效应,但是这一制度的实现面临众多法律和现实的难题。碳排放权能否成为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能否进行转让,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笔者正是试图在理清这些基本问题的基础上,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对欧盟、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分析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解决途径,侧重于从碳排放权交易条件准备的角度出发,进而提出建立在公权与私权结合基础上的以“总量—交易”为模式的独特产权思路,以指标的可交易性为前提,始终不可偏废地坚持总量控制,将碳排放总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终围绕这一模式提出了制度构建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本问题及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价值实现;第二章分别对欧盟、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了介绍及评价;第三章着重解读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及法律障碍,法律障碍分别从权利和行政许可角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有针对性地从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碳排放权的产权保护、初始分配及交易实践的规制等几个方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