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仲裁制度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仲裁以其快捷性、自主性等特点获得了民商事主体的青睐,在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争议的可仲裁性,是指依据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范围。争议可仲裁性问题是仲裁制度的基础问题,影响到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的合法有效性,对于完善仲裁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在国际上呈现出逐步扩张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我国必须完善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以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在我国仲裁实践中,涉及可仲裁性标准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研究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也有利于指导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从而更好地利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总之,合理明晰仲裁范围,明确争议的可仲裁性,对于真正发挥仲裁制度的优越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立足于民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主要从一般原理、国外立法考察、可仲裁性标准以及可仲裁性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拙见,以期为立法完善进行一些微薄的思考。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之一般原理。在本章中,作者将从概念界定、相关概念和功能意义三个方面入手,探讨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概念和一般原理,以便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之立法考察。在本章中,作者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入手,就主要国家地区的可仲裁性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之规定进行较为详细的梳理、论述和总结分析,并考察分析了可仲裁性扩张的趋势。这些分析为对我国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其不足和现实弊端打下基础。第三章: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标准之分析。在本章中,作者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展开对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标准的探讨,首先就可仲裁性标准的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如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因素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可仲裁性主观和客观标准的合理确立。第四章:我国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立法考察及完善。在本章中,作者先对我国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相关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其不足,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我国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完善。一是从立法取向来考察可仲裁性之完善;二是从立法体例和配套制度考察可仲裁性之完善;三是从具体争议类型考察可仲裁性之完善。主要探讨侵权纠纷、家庭法纠纷等等。通过分析,以期为我国民商事争议可仲裁性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