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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欲实现最终的涵摄必经法律发现之过程。逻辑涵摄之大小前提并非当然地存在:作为大前提之法律规范由于自然语言的固有缺陷、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个体因素等缘由而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确定性;作为小前提之个案事实由于与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存在时空差距、人的有限认知能力等原因而不可能被确定无疑地认定。因此,探索大前提“具体化”过程与小前提“确定化”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的第一章提出了全文的研究问题。司法过程应包括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两大环节。法律适用阶段的涵摄并非司法三段论的简单运用。之前的法律发现阶段之大小前提的建构为实现最终的涵摄提供了“素材”,故本文拟将进行细化研究。本文的第二章研究了判决推理之小前提的建构过程。本章共分为两节。第一节对小前提的不确定性之缘由,以及实现小前提确定化之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研究。由于个案事实发生于“过去”,与庭审具有时空分离性,而有关个案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并且对事实的确认受证据法规则及诉讼程序的限制,所以,小前提无法完全被确定无疑地认知。但是,个案事实不清易引发冤假错案,使其确定化乃实现裁判的确定化之第一步。而小前提的确定化须经由一系列建构环节,故对其进行细化研究实属必要。第二节依循司法审判的实践之程序对小前提的建构过程进行了描述。该过程主要分为两部分:求“真”之过程和司法归类。在前一阶段,介绍了前置程序之听证与审查证据,和确证环节的方法及法律特殊规定;在后一阶段,介绍了法律诠释学思维与等置模式。本文的第三章研究了判决推理之大前提的建构过程。大前提的建构核心乃大前提之“具体化”。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自然规律意义上的普适性和必然性,因而须经过一系列建构环节使之在个案中得以确定化。本章亦分为两节。第一节对法律不确定性之缘由及表现进行了论述。由于自然语词之固有缺陷、法律之固有属性、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个体因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规范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确定性。其主要表现为:法律概念的模糊性、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法律漏洞、法律矛盾、“恶法”及法律价值的隐藏。第二节对实现大前提确定化之方法进行了描述。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官可分别采用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益衡量、法律修正等方法予以具体化。本节具体介绍了法律解释的五种方法,并对它们的位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关于漏洞填补,本文介绍了类比推理的方法、目的论限缩的方法和从法律体系外寻找漏洞填补的依据的方法。此外,亦对法益衡量和法律修正的方法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最后,本文认为,法律乃人类社会重要的调整机制之一。由于法律不确定性必然存在、个案事实不可能完全再现,而法官不得以法律未规定而拒绝裁判的原则当然地赋予法官仰赖个人信念,依循证据法规则及诉讼程序,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推理之大小前提的建构活动,为达致最终的正当判决奠定了基础。法官并非法律的“奴隶”,毋宁是社会规则之创制者,吸纳并引领时代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