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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通常会给受害人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中,受害人因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考察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由此产生的问题就在于这种因损害而获得的利益是否应当被抵销,若答案为是,那么应当如何进行抵销。损益相抵的理论渊源有“差额说”和“禁止得利说”,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要求恢复受害人未受损害时的状态,后者注重受害人不能因损害得利,而其实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公平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以上两种学说分别为不同的实践所采纳,德国法以“差额说”作为确定损失的出发点,而英美两国以及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禁止得利说”。我国大部分学者在肯定“禁止得利说”更为优越的同时,还提出须结合法规意旨、社会普遍观念等因素来弥补“禁止得利说”的固有缺陷。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二、受害人获得利益;三、受害人损害与获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侵权损害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而其获得的利益则可以根据性质分为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旨在区分那些原无法获得但因损害发生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应支出但因损害发生而未支出的利益。因果关系的学说发展,从“损益同源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目前由“法规意旨说”作为权威学说。可见,对于损害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学说的发展从最开始严格要求两者直接不可分离,发展到考察是否具有相当的内部关系,直至目前着眼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立法意图。因此,通过分析具体侵权损害中的各项因素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特别是其中的因果关系,将更有助于明确是否适用损益相抵以及如何适用损益相抵。一般情况下,适用损益相抵时将损害与利益相减即可,盖金钱给付能够直接进行数额计算。不过此处损害赔偿不仅指金钱给付,还包括恢复原状,此情况须具体考察物的价值以及使用时间等各种因素。适用损益相抵常见的情况有:第三人给付、以新换旧、意外幸运、错误出生、错误怀孕以及节省税赋等,根据不同的情况,除了分析构成要件之外,还须结合法律规定、社会反响、普遍观念以及实践中操作的难易程度进行判断。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损益相抵并无较大的疑问,但法律规定不可能覆盖层出不穷的侵权损害赔偿,立法也意图将具体适用的问题留待实践解决。在第三人馈赠、以新换旧以及受害人节省赋税等情况中,除了考察立法意图外,还须结合普遍观念与社会风俗,判断受害人获得利益是否能为一般认知所接受,抵销这种利益是否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公等。而在另外一些情况,如错误出生、错误怀孕等,除了以上的标准之外,还需要考虑这种抵销能否公平合理地落实,具体认定数额是否会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本文通过分析以上这些常见的损益相抵情况,试图在这些典型情况中总结出判断是否适用损益相抵相关标准,为今后处理具体侵权损害赔偿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