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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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律治理制度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完善国有公司法律治理是我国国有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国有公司的治理实践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党组织与公司三会职权边界模糊、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经营管理偏离市场化、政策性文件架空《公司法》的适用等。对此,本文从修改《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建议,以期促进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完善与《公司法》改革的协同发展。除导论与结语外,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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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法律治理制度对公司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完善国有公司法律治理是我国国有公司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当前,我国国有公司的治理实践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党组织与公司三会职权边界模糊、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经营管理偏离市场化、政策性文件架空《公司法》的适用等。对此,本文从修改《公司法》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建议,以期促进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完善与《公司法》改革的协同发展。除导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公司的理论基础,该部分分析了国有公司的内涵和类型。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全部出资或者国家出资在公司资本中占控制地位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实际控制公司。第二部分是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缺陷,该部分指出了当前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存在的缺陷。具体包括:未处理好党组织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两者职权边界模糊。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导致公司形成了以董事长为核心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实践中,董事、高管沦为委派股东的代理人,无法进行独立判断,也不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股东的股权逐渐异化支配权;董事会在成员结构、职位安排、集体决策、管理考核等方面极具行政色彩;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受制于法律规定的缺乏而难以充分发挥,监事会主席的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未受到充分重视,职工监事制度的运行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另外,国有公司常依据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公司治理,很少适用《公司法》,不利于我国国有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第三部分是域外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参考与借鉴,该部分对比分析了域外国有公司治理的模式与方法,尝试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地方。英国将国有企业分为不同类型,政府的参与程度也有所不同;议会、政府、董事会等各方主体同时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方面的监管。法国也对国有企业进行类型划分,国家参股局是其公司治理的鲜明特色;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国有企业同时受到议会、审计法院、国家监督署、稽查特派员等多方面监督。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可谓是国有公司治理的成功典范,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国有公司的商业化塑造,基本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采用职业经理人制度使国有公司的商事特征极度凸显。第四部分是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完善,该部分从《公司法》修改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国有公司法律治理的完善提出建议。《公司法》应设“国有公司”一章,强调党组织在国有公司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与政治核心作用;界定国有公司的法律概念,明确国有公司的类型;明确国有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允许部分国有公司进行国有股减持,设置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对国家股东进行特别规定,明确政府职能以保障董事会的独立性;重视国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除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外,国有公司应健全“三会一层一组织”的公司组织机构。对董事会和监事会做出迎合国有公司治理需求的制度设计,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并重视国有公司监督方式的全面性与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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