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完善可行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构建。经过数十年的酝酿,我国反垄断法已出台,但该法重实体轻程序,对反垄断的执行规定过于简单,执行体制采取以公共执行为主的一元执行模式,缺少体制方面应具有的众多制度。现行体制下,垄断将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反垄断法的目标也无法真正实现,这将最终导致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成为泡沫。针对我国现状,笔者认为实在有必要进行关于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研究。在研究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中国的实际以及反垄断国际发展趋势,尝试设计具体可行的执行体制制度,实现反垄断法应有的“经济宪法”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法的实施入手,研究了反垄断法的执行的内涵、重要性、执行主体。所谓反垄断法的执行,是指国家建立各种保障制度,包括私人公众有效积极的实施反垄断法,以使反垄断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这里从整体法治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反垄断法执行的重要性。根据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性质,可将其分为专门的行政机构、法院、私人主体。专门的行政机构是由国家设立的,是反垄断法执行的核心力量;法院是反垄断法执行过程中重要的中立裁判者;私人是反垄断法制约的主要对象,也是反垄断法的受益者,重要的利害关系致使私人主体可以成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重要推动因素。第二部分,研究了美国和欧共体不同的反垄断法目标下的执行体制的演变,指出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决定了执行体制的选择。重点评析了我国多元的反垄断法的目标下的执行体制(一元的反垄断执行模式)及该执行体制下存在的诸多缺陷。我国反垄断法目标包括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保护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反垄断法存在诸如反垄断主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不够、法院独立性、专业性不足、私人执行的缺失等缺陷。第三部分,从反垄断执行体制基本概念、执行类型、执行体制划分入手,考察了美国、德国、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特别是深入探究了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关系,指出两者既冲突又互补,私人执行对反垄断法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此外,通过考察欧共体、德国、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国际发展趋势,指出目前二元执行体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并总结出几点有利于构建我国反垄断执行体制的启示。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各国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应顺应潮流,确立反垄断法二元执行体制,并设想了该体制下的具体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应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准司法性,应严格执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部门间的权利冲突,但注意反垄断法统一执行为原则,以其他部门的管辖为例外;法院系统要确保其专业性、相对独立性;特别是,引进私人起诉制度,确立集团诉讼制度,采取适合我国的多倍损害赔偿制度;此外,完善我国行政垄断的刑事制裁制度,使反垄断法真正发挥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