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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我国突发事件频繁爆发,汶川地震、高铁相撞、乌坎事件、北京特大暴雨、南方旱灾以及最近连续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校车事故等给人们带来了沉重的伤痛。对于习惯于在和平环境中生活的普通群众而言,通常难以感知突发事件的残忍,当然也无法忍受政府强大的行政应急权;同样,对于习惯于常态下施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也可能难以理性地运用应急权力,很难在迅速应对突发事件与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之间达到平衡。然而,突发事件的发生有其历史的必然,在国际社会动荡不安,国内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突发事件应对对新时期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是一种严峻挑战,人们也期望政府社会管理效能得到较大提高,以减少社会损失。在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经常性任务的背景下,对行政应急法律机制的探究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我国社会管理所面临的这些变化,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没有现成的应对经验可以照搬,不仅加大了社会管理的难度,也是对新形势下社会管理能力的一种考验。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深入分析突发事件应对问题,重点研究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法律机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和谐社会的强烈呼吁,也是全球化时代不容回避的问题。针对当前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新时期突发性事件的新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着力研究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权的来源和正当性。正确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的突发事件,建立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增强稳定有效的社会“减压阀”机制出发,运用法律手段来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提供合法支持与制度保障。着力对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机制的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以突发事件为逻辑起点,以行政应急的法律机制为主线,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文献资料分析、比较分析以及部分跨学科分析的方法,由我国突发事件的严重危害性引出研究本文的意义,主要分四部分来探究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机制的完善问题:第一部分探究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机制的基本问题,首先需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解释,2006年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将“突发事件”的概念法制化、明确化、规范化,改变了过去不少单行法律虽有所涉及但均未作清晰界定的状况。所以本文主要就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内涵辨析、以及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基本构成要件做了重要分析。其次就行政应急权来源和正当性进行了阐述,这是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基本前提。最后借鉴了国内外关于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权的理论基础,对行政应急权加以规制,为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目的和行政应急权的平衡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主要法律机制的现状及其缺陷。综合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一案三制”的现状,发现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立法、法律机制、紧急失权、应急监督以及行政问责制度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研究这方面内容为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对策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三部分国外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经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应急研究已经成熟,对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本论文选取了美国、俄罗斯、日本这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突发事件应对模式进行研究分析,为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合法性支持和实践借鉴。但我国的突发事件行政应急与西方国家的“风险行政法”还是不同,其包容性更广、内容更为丰富因而所面临的应对任务也更为重大,是一种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行政法”的新的行政法体系。第四部分我国突发事件行政应急重要法律机制的完善。研究突发事件行政应急问题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我国突发事件的应对提供具体的对策意见,本文就突发事件行政应急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应急机制及管理创新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一系列应对措施将有力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应急处理制度和基本原则来迅速应对,能有效提高政府的危机反应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