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之“不正当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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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基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的秘密性,我国《公司法》规定会计账簿不属于股东绝对查阅权的行使范畴。依据股东所有人、两权分离、权利共益性理论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其正当性基础。同时,权利应当止于滥用开始之处,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亦需平衡,故此有必要以“不正当目的”规则,制止股东滥用查阅权之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以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相关纠纷,在案件数量上实现了突破性增长。通过随机抽样法,对其中150份裁判文书实证分析显示,股东与公司利益博弈的核心焦点集中于两方面。一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认定问题,这其中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关系问题是讨论重点。大部分法院持“肯定说”,支持利益关联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少部分法院则作出了相反判决。二是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认定问题,这其中涉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的“同业竞争”条款、“经济间谍(前科)”条款、兜底条款的适用争议。譬如“同业竞争”条款中的经营行为、实质竞争关系的判定标准,“经济间谍(前科)”条款中的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标准,“兜底条款”的原则导向与参照准则等。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关系分析,首先应当从会计学原理出发。会计凭证是一种特定样式编制的,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账簿的存在基础。从实践出发,现实中公司财务账簿造假屡见不鲜,独立的会计账簿很难实现查阅目标。从立法目的出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制度设计,在于满足股东知情权、平衡股东与公司间信息不平等性之需要。故此,有必要对会计账簿予以扩张解释,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权范围之内。针对“不正当目的”具体情形的认定,几点应当明确。首先,司法解释仅对“不正当目的”作出规定,但从体系解释角度理解,此处不正当目的本质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从而对该词含义进行扩张解释。其次,对于“同业竞争”条款,应当综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予以把握。在形式上,主营业务不等同于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不等同于投资行为。在实质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属于本条的应有之意。再次,对“经济间谍(前科)”条款。认定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应当包含:损害利益或然性、损害利益合法性、行为结果因果性三个要件。最后,对兜底条款。目的正当性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延伸,但该原则适用宽泛而笼统。因此,对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对象特定化、目的具体化、利益平衡化、正当目的当然化作为参照准则。可以说,“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实质上就是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司法实践对“不正当目的”进行衡量时,可以借助三种工具: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作为衡量工具,检查人选任制度作为查阅工具,会计敏感指标作为防范工具。在现有规则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坚持防止权利滥用的基本立场,协调好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对等性,从而能对股东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进行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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