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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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会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法院判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就属于其中得一种情形。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是指因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已经申请执行的赋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产生的诉讼,旨在消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在此之前,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有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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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会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法院判定不予执行,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就属于其中得一种情形。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是指因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已经申请执行的赋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产生的诉讼,旨在消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赋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在此之前,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有关公证债权文书的工作意见、座谈纪要,但官方的首次规定让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正式进入了社会公众的视野。基于实务的兴起与学术理论的需要,本文以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为研究对象,结合实务操作,以程序构造的视角为出发点,重点对以下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本诉的案由研究。虽然2020年新修订的《民事案由规定》并未将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纳入独立的案由,但是在司法实务审判中已经有部分法院将其作为案件案由写入相关裁判文书之中。本章以执行异议之诉案由的发展历程为出发点,结合实务案件,总结出为不予执行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之诉设立独立案由的法制修改建议及理由。第二部分本诉的性质与标的。类型诉讼的研究以性质与标的为先导,本章首先通过分析学界观点并结合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得出本诉的诉讼类别应为形成之诉,同时得出本诉的性质实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在诉讼标的方面,结合学界对诉讼标的的观点,得出权利主张说更适宜作为本诉诉讼标的的理论基础。同时研究得出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阻碍或消灭债权人基于公证债权文书而享有的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实体或程序权利。第三部分当事人适格与请求权基础。本章首先结合部分德、日等国家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中诉讼主体的规定,研究本诉中原被告双方的主体适格问题,主要讨论了以下两个情形:债权转移后新的债权人可以成为适格的主体,债务免责承担的情形之下,新债务人应当满足特定条件才可成为适格的主体;在请求权基础方面,首先寻找与确定本诉的请求权基础,在确定请求权基础之后,得出现行狭义的法律并无法成为本诉的请求权基础。仅靠司法解释作为请求权基础,其正当性不足,存在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问题。本部分研究请求权基础的同时,对《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第22条提起本诉的三个事由结合学界学说与实务审判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选择正确的观点为实务审判作指引。第四部分本诉的司法审查方式与范围。前半部分通过对学界的观点分析,得出本诉应采取特殊的“不告不理式”司法审查方式,即以原告权利的处分作为法院选择本诉审查方式的出发点,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在本诉中不应当被僵化、死板地严格限制。后半部分通过对学界观点的分析,得出本诉应当采取特殊的“灵活审查说”,即基于原告的异议内容而选择是否对债权债务合同或执行证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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