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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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互联网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是否侵权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用户知情同意为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做法。从侵权法基本原理出发,知情同意能否产生违法性阻却效果,取决于该情境下知情同意的质量能否达到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求的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为:互联网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知情同意质量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产生违法性阻却效果?本文第一部分对实践中典型的知情同意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不同模式下的知情同意质量具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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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互联网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是否侵权时,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用户知情同意为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做法。从侵权法基本原理出发,知情同意能否产生违法性阻却效果,取决于该情境下知情同意的质量能否达到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求的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问题为:互联网公司收集个人信息时,知情同意质量达到怎样的标准才能产生违法性阻却效果?本文第一部分对实践中典型的知情同意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研究发现不同模式下的知情同意质量具有较大差异,一般而言,采取“选择进入”模式达到的知情同意质量高于“选择退出”模式达到的同意质量。此外,“选择退出”模式达到的知情同意质量显著较低,能否满足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要求存疑。本文第二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收集的违法性界限。若要研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是必须讨论的先决性问题。该部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展开阐述:首先对违法性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基于网络信息收集行为的性质,研究得出网络信息收集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应适用结果违法说;其次,根据结果违法说,确定法益范围是判定违法性的前提,因此接下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益范围进行界定;最后,对个人信息收集的违法性判定标准进行讨论。本文第三部分基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证知情同意质量达到怎样的标准才可产生违法阻却效果。在网络信息收集中,知情同意若要达到侵权责任法上的阻却违法性效果,需满足违法性阻却事由中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之要求,本部分将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结合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论证知情同意质量满足违法性阻却事由要求所需达到的标准。本文第四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得出结论,并用第三部分论证得出的知情同意标准,验证前文案例中知情同意质量是否达到违法阻却事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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