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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社会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及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民众参与意识增强、社会法律需求的增多、社会信息冲击的加大,传统自上而下与赶超型的立法模式所表现出的变革立法、经济立法、数量立法以及移植立法越来难以适应这种社会现状而暴露出诸多弊端,社会变迁对立法转型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之下,回应型立法模式作为以公众呼声、社会需求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因为其直接的参与性与回应性、开放的立法体系而具有与现行社会变迁相容共促的内在品质而备受推崇。回应型立法模式强调一种适时立法、被动立法、强调将法的运作作为一个广义的立法过程来对待,可以回应不断增多的社会需求。从实证角度分析,回应型立法模式的产生的有其必要性与实践中的可行性,必要性包括社会矛盾突出、传统立法模式失灵、公众参与困境的要求等;可行性包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社会法律需求的增多等。而且这种新型的立法模式具有跨学科的理论支撑与基础,同制度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发展方向具有内在的理论契合点与同源性,作为人文学科的发展方向,它们有内在的统一性,都蕴含一种平等、对话、软性的理念。符合社会人文学科的发展方向与研究前沿。但是作为一种理想化的立法模式,构建理想的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运作体制。从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要素来看,首先需要充足的立法呼声与参与意见,这是立法关注回应的基础所在,其次要有专业理性的分析工具与模型对隐匿于民意背后的立法需求予以提练并分析,这是回应型立法模式的控制阀,这一环节如果运行有问题,将直接导致陷入民粹立法的深渊,最后需要及时负责任的对话与回应,这既是对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要求,也可以从更好的激发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总而言之,回应型立法模式需要广阔海量的信息输入作为信息处理前提、专业的立法理论评析信息、健全的渠道机制进行回应。但遗憾的是受我国目前的社会、政治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离这种新型的立法模式还有相当漫长的道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为例,考察我国立法回应现状,无论从体制机制异或从基础要索的积累都与理想的模式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在可接受的程度内,比较务实之选就是采取由下面上的逐步推广、在现行立法体制中嵌入回应型立法的若干原则与精神,在现阶段实践这种立法模式的可行之选就是在现有立法体制内嵌入带有立法回应色彩,并加强理论上研究,并逐步采取试点推行的方式或者在小范围之内予以贯彻,以期为大范围推广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