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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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判决制度发端完善于德国,继承发展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具有重要作用。中间判决制度产生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是法官于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对先决事项作出的确认性判决,能够发挥固定争点、整顿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等作用。在我国中间判决缺失的制度背景下,我国对程序性先决事项采用裁定、决定加以判定的模式,此种模式能够及时解决程序性先决事项争端,但是对实体性先决事项采用诉中作为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并在终局判决判决理由中加以判定的模式则存在不足之处,此种模式因诉讼过程中实体性先决事项的不确定而存在突袭性裁判风险、当事人诉讼策略的不确定性、诉讼迟延的问题。中间判决制度作为一种能够使法官于诉讼程序中公开心证且具有拘束力的判定模式,能够预先确定实体性先决事项,较好弥补上述问题。本文在分析大陆法系中间判决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中间判决缺失下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的现状以及引入中间判决制度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建议。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大陆法系中间判决制度基础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中间判决制度的制定背景,指出现行中间判决制度的立法意旨在于通过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作出中间判决的方式引导诉讼有序推进。接着对中间判决的内涵进行了深层解读,并且将其与相关判决进行了比较区分,清晰展示了中间判决的内涵和特殊性。最后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中间判决制度,明晰了各个国家或地区在中间判决适用事项、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方面的共性和特性。第二部分:中间判决缺失下我国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透视。该部分以我国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的修改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理论变革的意义,指出我国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经历了从“中间确认+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到“作为焦点问题进行辩论+终局判决判决理由部分进行判定”的理论变革,该变革理论上体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扩大适用于法律适用事项,实践上作为焦点问题进行辩论消除了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存在的质疑,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接着对现行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因对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时间的滞后所带来的突袭裁判、当事人诉讼策略的不确定、诉讼迟延展开论述。最后通过分析现行实体性先决事项判定模式不足的成因引出设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构建中间判决制度的正当性。该部分首先回应了设立中间判决制度存在的理论质疑,通过对否定论者的观点进行回应来消除制度设立的顾虑。接着对中间判决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述,指出中间判决制度能够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当事人和解、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最后对中间判决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中的理论意义进行论述,指出中间判决制度与我国诉讼体制改革、庭审中心主义改革以及程序保障理论发展的目的恰适。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证表明中间判决制度具备设立正当性。第四部分: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系统构建。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上,该部分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对中间判决制度进行了本土化改造,从中间判决制度适用事项、形成过程、判决效力、救济途径、保障举措五个方面探讨了我国中间判决制度的具体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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