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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一种死刑的特殊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中国缓刑制度从性质上讲是缓刑的一种。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合理存在所具有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适用死缓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双重刑罚目的;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被适用死缓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或者立即执行死刑,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缓解了我国刑罚体系“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适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有利于贯彻死刑政策的原则。死缓限制减刑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的限制减刑;对因七种具体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限制减刑;对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对死缓制度作了修改,我国的死缓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缓适用条件模糊;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太宽泛;死缓考验期不合理;对无故意犯罪但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处理不合理。所以,我国刑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改为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延长死缓考验期;区分死缓期间有一般立功与既无故意犯罪又无立功情节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