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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综合论述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及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和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分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论述了检察机关的历史渊源。本论文突破了传统的检察机关分类起源观,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将国外检察制度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检察机关的雏形国王代理人的出现;第二阶段是公诉制取代自诉制;第三阶段是现代检察机关的产生,即随着控审分离原则的确立,检察机关成为公诉的主体机关。并概述了我国现代检察机关的产生,进而简析了检察机关产生原因,认为现代检察机关是为了满足近现代资产阶级人权运动,维护人权、建立法制国的需要建立起来的。第一部分比较研究了各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对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各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三种分类分别作了评析,同时通过对各国检察机关性质改革动向的考察,发现了一些规律:1、在检察实务中已无纯粹的上命下从行政式管理体制,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时独立性大大加强;2、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时更多地体现了公益代表人的性质;3、除了审判监督权外,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得到确认。以此为基础,笔者论述了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现状并提出了设想。建议:将检察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彻底独立出来,杜绝外部权力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把检察机关的业务分成两大块,分别设定其应有的性质及应承担的职责。在传统的刑事诉讼领域,将检察机关设定为负有一定的客观性义务、又不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公诉机关,以一方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公平地解决国家与被告人两个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冲突,实现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目标。而在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社会事务领域,继续担当它的社会公益代表人角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监督权,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分主要从现行各国检察机关兼有的一般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及社会公益代表人三重角色的角度出发,以夹叙夹议的形式论述了各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重点比较研究了各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职责。笔者将刑事诉讼<WP=3>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至正式审判阶段、法庭审判阶段、上诉审阶段、执行阶段,具体论述了各国检察机关在各阶段的职权,同时简略论述了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权。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各项职权进行了分析,并在文末对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代表人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其他社会事务中如何有效行使职权适当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