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会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遭遇日益增多的不安全因素。由此产生的危险和伤害事故也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为了彰显法律对人的生命和财产的保障,安全保障义务应运而生。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当事人一方负有保护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涉及民生与安全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现代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始于德国,是通过判例创设的。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最初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即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将这一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然而《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只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未作合理明确的界定,也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关于义务人在第三人侵权介入时的责任方式的规定有不尽合理之处。司法实务中,尚有许多情况无法涵盖在该法条界定的范围之内,有一部分受害人因此而无法得到法律应给予的保护。本文尝试从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一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并通过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化、类型化及对我国现有立法制度的分析,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述。主要涉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渊源、比较法研究、理论基础、概念、性质的梳理和分析。首先从理论渊源上将安全保障义务追溯至罗马法的相关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大陆法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作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并对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简要论述。其次比较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的理论基础的异同及其特点。之后结合我国的立法和相关理论,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第二部分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义务主体、保护对象和内容分析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构成。第三部分探讨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三个反面进行了分析。重点对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第三人侵权时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和评述。第四部分是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研究。尝试通过将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化、类型化,以区别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认定标准。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安全保障义务的设想和建议。